中文题名:合同实际履行原则之我见——兼与梁慧星同志商榷
作者:柴振国
第一作者:柴振国
机构:河北财经学院经济法教研室
年份:1988
期号:2
起止页码:64-67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实际履行原则;梁慧星;《经济合同法》;违约方;不适当履行;我国合同法;我国现行立法;赔偿损失;履行期限;《法学研究》;
摘要:实际履行原则,能否作为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这确实关系到对我国现行立法的正确解释和适用,关系到我国合同法理论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梁慧星同志在《法学研究》1987年第2期上发表了《关于实际履行原则的研究》(以下简称《研究》)一文,对我国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提出了质疑。笔者拜读之余,受益非浅,但对文中观点,有不同看法,现提出商榷,以咨求教。《研究》一文,通过对苏联东欧一些国家实际履行原则的探讨之后,认为实际履行原则'不仅禁止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也不允许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易言之,实际履行原则剥夺了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由此推出,该原则在我国已不适用,
分类号:D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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