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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际履行原则之我见——兼与梁慧星同志商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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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合同实际履行原则之我见——兼与梁慧星同志商榷

作者:柴振国

第一作者:柴振国

机构:河北财经学院经济法教研室

年份:1988

期号:2

起止页码:64-67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实际履行原则;梁慧星;《经济合同法》;违约方;不适当履行;我国合同法;我国现行立法;赔偿损失;履行期限;《法学研究》;

摘要:实际履行原则,能否作为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这确实关系到对我国现行立法的正确解释和适用,关系到我国合同法理论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梁慧星同志在《法学研究》1987年第2期上发表了《关于实际履行原则的研究》(以下简称《研究》)一文,对我国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提出了质疑。笔者拜读之余,受益非浅,但对文中观点,有不同看法,现提出商榷,以咨求教。《研究》一文,通过对苏联东欧一些国家实际履行原则的探讨之后,认为实际履行原则'不仅禁止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也不允许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易言之,实际履行原则剥夺了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由此推出,该原则在我国已不适用,

分类号:D9[法律]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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