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辩护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
第一作者:张弢
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年份:1990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43-48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审判阶段;委托辩护人;刑事被告人;刑事辩护;自诉案件;诉讼过程;法庭审理;侦查阶段;公诉案件;律师辩护;
摘要:律师从哪一个诉讼阶段开始参与诉讼活动,进行刑事辩护,是直接关系到及时、有效地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一个重要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和立法上加以重视和解决.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虽然这一规定本身只说明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可以参加诉讼,但是由于法律对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以前的诉讼过程中能否参加诉讼规定不明确,就形成了目前我国律师只在法庭审理阶段,人民法院确定开庭以后,经被告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为辩护人后参加诉讼、为被告人
分类号:D9[法律]
收录:BDHX:【BDHX1992】;CSSCI:【CSSCI199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