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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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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适用

作者:皮纯协 余凌云

第一作者:皮纯协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年份:1992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35-39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行政管理相对人;审判机关;行政审判;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案件;行政争议;司法实践;行政管理活动;可诉性;行政职权;

摘要: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适用,是指审判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求其审查的有争议的政府行为进行裁量,以确定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而决定是否受理的活动,是审判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在适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往往不尽如人意,一是不恰当地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把本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也纳入司法审查之列;二是将应当由行政审判解决的行政争议排斥在外,从而剥夺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诉权,在一定程度上

分类号:D9[法律]

收录:BDHX:【BDHX1992】;CSSCI:【CSSCI199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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