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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与民法典的路向选择——解读《民法总则》第9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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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与民法典的路向选择——解读《民法总则》第92条第2款

作者:吴昭军

第一作者:吴昭军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不动产研究中心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42-56

中文期刊名:私法研究

摘要: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的制度目的与价值定位三、宗教活动场所之体系定位——总则抑或物权编四、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路径解读五、完善建议:单行法增设无须登记而自动取得法人资格之规定一、问题的提出加快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完善宗教立法,是落实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举措。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的立法工作也在不断探索和推进中,《民法总则》和新《宗教事务条例》[1]对宗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CSSCI:【CSSCI_C2017_2018】;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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