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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公共利益原则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启示     被引量:1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Advantages of the Roman Law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of Our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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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罗马法公共利益原则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启示

作者:陈运来

第一作者:陈运来

机构:[1]湖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1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148-157+10

中文期刊名:岳麓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罗马法;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原则;民商立法;

摘要:罗马法公共利原则主要体现在罗马私法中。罗马私法所体现的公共利益原则包括人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如对婚姻的限制、对奴隶解放的限制、债务奴隶制的废除、对浪费财产者的处治)和物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如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对契约责任的强化)两个方面。罗马法公共利益原则对我国当代民商事立法的启示主要有二点:(1)应明确界定民商法公共利益原则的概念,使此原则在适用上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公共利益原则应指民商事主体在进行民商事活动时,须尊重和维护在法和道德等社会规范所调整的秩序中形成的带有社会普遍性的利益,而不得违反和损害它;(2)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商法私法体系,依法保护各类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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