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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决策与立法起草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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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立法决策与立法起草之间的关系

作者:于兆波

第一作者:于兆波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3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37-46

中文期刊名:岳麓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立法决策;立法起草;

摘要:立法决策与立法起草是立法过程中两项极其重要的内容,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认为,立法决策与立法起草之间既存在着原则性的界限,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同时两者之间的界限又是模糊的,存在着相互交叉的部分;两者之间的关系模式有三种:一是先决策后起草模式,二是先起草后决策模式,三是两者同时进行模式。立法决策与立法起草之间的法治定位是:立法决策权是一种不可授之权,立法起草权是一种可委托之权。由此出发,应使立法决策权回归,立法起草权对外开放。

分类号:D920.0[理论]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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