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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撤销权体系中赠与人的撤回权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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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民法撤销权体系中赠与人的撤回权制度

作者:宁红丽 易军

第一作者:宁红丽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3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133-144

中文期刊名:岳麓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赠与合同;撤销权;法定撤回权;任意撤回权;

摘要: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立法大都设有赠与人撤销权制度。如《德国民法典》第530~534条,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408条、第416~417条、第419~420条等都规定了赠与人撤销权制度。我国作为一个立法后进但同时却可发挥后发优势的国家,也接受了这一制度,于合同法第186条以及第192~194条分别规定了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确立撤销权制度的价值不容置疑,然而,由于该规定是在理论研究未臻明确情况下的仓促之作,与该制度的出台相伴随的是对诸如大至撤销权的名称、与任意撤销权的存否攸关的赠与合同的性质,小至法定撤销权的某一具体适用要件之类问题的认识上的层出不穷的分歧,这极大的影响了赠与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有鉴于此,本文拟运用比较法、实证分析等方法从民法的撤销权体系以及赠与合同制度体系的视角来厘清对赠与人撤销权制度认识上的疑点与误区,以建立起科学的赠与人撤回权制度理论。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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