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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我国企业立法的改造    

The Entry of WTO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 s Enterprise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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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加入WTO与我国企业立法的改造

作者:欧世龙

第一作者:欧世龙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湖北武汉430074

年份:2003

期号:4

起止页码:43-46

中文期刊名:学术交流

中文关键词:WTO;企业立法;立法模式;民事主体资格;

摘要:加入WTO要求我国法律法规与WTO规则衔接.我国企业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与WTO规则存在较大差距的一个部分.WTO要求我国内外资企业立法一体化,内资企业立法平等化,企业立法模式统一化、内容系统化.改造我国企业立法要确立非法人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要突破传统公司理论的局限,允许无限公司和一人公司存在,使公司组织形式多样化;要统一企业立法模式,即企业皆以不同的公司形式出现,制定统一的公司法,对其进行规范调整.

分类号: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BDHX:【BDHX200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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