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疑难问题新解    

收藏

中文题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疑难问题新解

作者:赵香如

第一作者:赵香如

机构: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404-428

中文期刊名:刑法论丛

中文关键词:保密义务主体;知悉国家秘密;窃取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

摘要: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质上仅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视为保密义务主体。不同的保密义务主体,义务的强制性不同。我国《刑法》第398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合法知悉、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该罪中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指定定密责任人和其他合法涉密人员。非法知悉、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应以窃取国家秘密罪等前置犯罪来处理。我国《刑法》第398条规定的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酌情处罚,对此具体应表达为:对于合法知悉、掌握国家秘密的全国人大代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定密责任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于其他合法知悉、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分。我国《刑法》第398条的规定位于渎职罪中并无不当,而仅需要将该罪主体在理解上增加"合法知悉、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之限定。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CSSCI:【CSSCI_C2014_2016】;内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