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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构造——奸淫幼女“明知”问题的另一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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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构造——奸淫幼女“明知”问题的另一种解读

作者:胡东飞

第一作者:胡东飞

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284-305

中文期刊名:刑法论丛

中文关键词:强奸;奸淫幼女;明知;特别条款;独立犯罪类型;

摘要:《刑法》第236条第2款关于奸淫幼女的规定具有两种构造:其一,是第1款强奸罪的特别条款。行为人在幼女不自愿的前提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如果确实不知对方为幼女的,则应当适用一般条款(第1款),认定为强奸罪,处以通常之刑罚;倘若明知对方为幼女,则适用特别条款(第2款),认定为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并从重处罚。其二,是不同于第1款的独立犯罪类型。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只有当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方才构成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并从重处罚;反之,确实不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不构成犯罪。以此分析《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则其内容整体上并无不当,但尚需对其作进一步的"补正"解读。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CSSCI:【CSSCI_C2014_2016】;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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