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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期后背书及其效力——兼论《票据法》第36条之修正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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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票据期后背书及其效力——兼论《票据法》第36条之修正

作者:董翠香

第一作者:董翠香

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

年份:2003

期号:3

起止页码:65-69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票据法;中国;第36条;修正;期后背书;担保责任;票据权利;普通债权;

摘要:我国《票据法》对期后背书的规定,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票据立法的规定,且存在逻辑混乱,理应作出修改。应借鉴国外立法例,规定期后背书仅具有普通馈权转让的效力,即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被背书人取得的是票据权利,可对背书人之外的前手债务人主张之;前手债务人可以其与背书人之间的抗辨事由对抗被背书人。

分类号:D922.287[证券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1809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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