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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被引量:337

Operator's Duty to Safeguard the Security of Its Place of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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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张新宝 唐青林

第一作者:张新宝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3

卷号:25

期号:3

起止页码:79-92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经营者;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责任原则;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补充责任;

摘要: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内容。经营者违反该义务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表现为消极不作为,判断不作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采用特别规则。在第三人直接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而又经营者有过措的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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