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被引量:337
Operator's Duty to Safeguard the Security of Its Place of Business
中文题名: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作者:张新宝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3
卷号:25
期号:3
起止页码:79-92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经营者;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责任原则;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补充责任;
摘要: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内容。经营者违反该义务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表现为消极不作为,判断不作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采用特别规则。在第三人直接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而又经营者有过措的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