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试论刑事诉讼中证人的拒绝作证权
第一作者:徐惠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100088;[2]中国政法大学100088
年份:2003
期号:6
起止页码:42-44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职业拒证权;回避权;中国;立法思考;
摘要:<正> 为了及时有效地追究犯罪,各国立法普遍规定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拒绝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各国又几乎都规定了基于某些特定情形,证人可拒绝作证,即证人享有拒绝作证权。该权利的核心内容在于: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证人可依法对已知的有关涉及案情的事实不予陈述,拒绝法庭对其进行的调查询问以及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本文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有关规定,对该权利进行阐释,并建议在适当的范围内建立我国的证人拒绝作证权规则。
分类号:D915.3[刑事诉讼法] D925.23[刑事诉讼法]
收录: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