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行政事实行为”概念辨析
作者:豆星星 王少俊
第一作者:豆星星
机构:[1]浙江大学法学院研究生31000;[2]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411105
年份:2003
期号:6
起止页码:19-21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行政事实行为”;概念辨析;行政主体;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行政法;
摘要:<正> 一、“行政事实行为”概念的提出 “行政事实行为”这一概念首倡于魏玛共和国时代的德国学者耶律纳克(W·Jelinek)。耶律纳克认为,公权力之事实上行为并非受到行政法支配,如若违法则依刑法、民法或国家赔偿法确定其赔偿责任。在我国,行政主体的“事实行为”概念首见于《行政法概要》:“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有的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称为法律的行为;有的不直接发生法律的效果,称为事实的行为。”在“行政事实行为”这一概念的发源地德国,行政事实行为只是一个学理概念,并且这个学理概念从未得到过统一。德国传统的行政诉讼奉行的是“无行政处分即为无法律救济”的诉讼原则,“行政事实行
分类号:D912.1[行政法]
收录: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