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的“理想类型”及其法学方法论意义-兼论法学中“类型”的建构 被引量:27
THE SIGNIFICANCE OF WEBB'S DOCTRINE ON "IDEAL TYPE" AND LEGAL METHODOLOGY--On the Molding of Type in Law Science
中文题名:韦伯的“理想类型”及其法学方法论意义-兼论法学中“类型”的建构
作者:胡玉鸿
第一作者:胡玉鸿
机构: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年份:2003
卷号:39
期号:2
起止页码:33-37
中文期刊名: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韦伯;理想类型;法学方法论;个人主义方法论;价值取向;
摘要:"模式"的建构是科学研究的出发点,韦伯正是以"理想类型"为切入点,展开对社会、经济、宗教等现象的具体分析.法学中"类型"的建构是一种"类"思维的方法论原则."理想类型"对于解构法律现象具有方法论意义,它以个人主义方法论为基础,有利于对法学分析单位以及法律价值取向的定位.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