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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托人的委托权——兼评我国《信托法》第30条     被引量:3

The Delegation Power of a Trustee--Evaluation of Article 10 in Our Trus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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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受托人的委托权——兼评我国《信托法》第30条

作者:徐卫 查达来

第一作者:徐卫

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年份:2003

期号:3

起止页码:41-44

中文期刊名: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中国;信托业;受托人;委托权;信托法;责任承担;过失责任;

摘要:传统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管理信托事务,此即"不得代理规则".现代信托法突破了这一僵硬规则,赋予受托人以委托权.在责任承担问题上,虽然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都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但在前提条件之设置上,两大法系有一定的差异.我国<信托法>在委托权行使之前提条件的设置上较为科学、但在费用负担、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应该予以修正.

分类号:D922.282[信托、信贷法] F832.49[信托]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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