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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应当将法律看作是可废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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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为什么应当将法律看作是可废止的?

作者:宋旭光

第一作者:宋旭光

机构:深圳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3

起止页码:165-182

中文期刊名:人大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可废止性;正义衡平;道德;自主安定性;

摘要:以正义为名,将法律看作是可废止的,是要在司法裁判中恢复法律作为道德事业的本来面目。这要求我们尽可能地在法律的弹性空间内将道德考量纳入其中:而在合法性空间用尽时,审慎考虑在当前个案中引入法外因素废止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无论如何,在援引法外因素时,裁判者都需要给出妥当的论证,作出废止决定者更是要承担更高的论证责任。现代法律体系为这种可废止法的运行提供了可用的轨道。

分类号:D926[司法制度]

收录:CSSCI:【CSSCI_C2014_2016】;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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