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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损害即无救济——告知性备案行为不可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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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无损害即无救济——告知性备案行为不可诉

作者:王银江

第一作者:王银江

机构:[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7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96-98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竣工验收备案;购买人;工程竣工验收;施工许可证;新安市;房屋装修;人豪;房屋建筑;房地产开发;原告资格;

摘要:<正>■案号:(2006)新行初字第25号(2006)杭行终字第99号一、案情简介2005年9月19日,被告新安市建设局就第三人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凤凰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作出准予验收备案的决定。原告毛某不服,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原告系第三人开发的案涉凤凰苑1108号房的购买人,现原告发现房屋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三人组织竣工验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D922.181[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D920.5[解释、案例]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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