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主持聊天室“裸聊”的行为认定
作者:于同志
第一作者:于同志
机构:[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7
卷号:0
期号:8
起止页码:64-67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聚众淫乱罪;情节严重;聊天室;裁判要旨;撤回起诉;互联网传播;互联网视频;通讯终端;
摘要:<正>【裁判要旨】非牟利为目的主持互联网视频聊天室进行"裸聊"的行为.属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如果情节严重,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数量达不到法定要求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以犯罪论处。
分类号:D924.3[分则] D920.5[解释、案例]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