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主持聊天室“裸聊”的行为认定     被引量:1

收藏

中文题名:主持聊天室“裸聊”的行为认定

作者:于同志

第一作者:于同志

机构:[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7

卷号:0

期号:8

起止页码:64-67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聚众淫乱罪;情节严重;聊天室;裁判要旨;撤回起诉;互联网传播;互联网视频;通讯终端;

摘要:<正>【裁判要旨】非牟利为目的主持互联网视频聊天室进行"裸聊"的行为.属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如果情节严重,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数量达不到法定要求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以犯罪论处。

分类号:D924.3[分则] D920.5[解释、案例]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