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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体摄影侵犯肖像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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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使用人体摄影侵犯肖像权的认定

作者:胡昌明 田丽丽

第一作者:胡昌明

机构:[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年份:2007

卷号:0

期号:10

起止页码:34-37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著作权人;人体摄影;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要旨;吉林美术出版社;审查义务;作品著作权;图书出版合同;摄影人;出版发行;

摘要:<正>【裁判要旨】人体摄影著作权人未经人体模特授权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用于商业出版发行,应承担侵犯被摄影人肖像权的责任:出版社未尽相关审查义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号:D923[民法] D920.5[解释、案例]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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