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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诈骗受刑罚不能认定为诈骗罪的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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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曾因诈骗受刑罚不能认定为诈骗罪的特别严重情节

作者:刘延和 冯菁 肖建光

第一作者:刘延和

机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7

卷号:0

期号:11

起止页码:24-26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司法解释;从重处罚;刑事处罚;情节特别严重;审判实务;十六条;裁判要旨;参照执行;法定刑;《解释》;

摘要:<正>【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施行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为可参照执行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款第(7)项把"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作为特别严重情节加重处罚。由于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相较于1979年刑法的诈骗罪已经作出实质性修改.并且这个条款也与累犯从重处罚原则不一致.因此.对该司法解释中的这一条款,审判实务中不再参照执行。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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