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职工在两个单位同时就业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
第一作者:孙正才
机构:[1]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53-54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裁判要旨;派遣单位;劳动关系;纺织仪器;工作单位;劳务派遣工;证明标准;驳回上诉;
摘要:<正>【裁判要旨】现行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禁止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2.55[劳动保险法令]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