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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融资合同项下不当平仓行为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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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无效融资合同项下不当平仓行为的责任承担

作者:范黎红 谢琴铮

第一作者:范黎红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44-46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损失赔偿;银河证券;合同无效;融资交易;股票价格;金融机构;股票交易;二审法院;计算基准;走势预测;

摘要:在无效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未在约定的强制平仓点进行平仓引起的责任由谁承担? 损失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在过错认定上,证券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平仓时点的选择上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注意义务;在损失计算上,以强行平仓以后某个时间点的股票价格作为参照计算损失,涉及对尚未发生的价格走势预测,难以客观公正,故对已经发生的强行平仓损失,不能往后寻找只能往前寻找强行平仓损失的计算基准点。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2.287[证券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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