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仅在特定位置具有显著性的知名商品装潢亦受法律保护
第一作者:何渊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50-54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法律保护;商品装潢;裁判要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标识;不正当竞争行为;特有性;被上诉人;商品来源;
摘要:<正>【裁判要旨】知名商品装潢特有性的认定除了具有地域性的考量,还应考虑位置性。仅在特定位置取得显著性的装潢仍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受到保护,只不过此类装潢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已经取得显著性的特定位置。在商品的其他位置,竞争者仍可以自由使用该装潢。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3.43[商标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