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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裁定的救济方式与审查范围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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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驳回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裁定的救济方式与审查范围

作者:仲相 司艳丽

第一作者:仲相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2]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8

起止页码:60-63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债权文书;公证程序;强制执行效力;救济方式;审查范围;公证机关;申请执行人;民事诉讼法;法律关系;基;

摘要:<正>【要点提示】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法律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时,若被执行人的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被执行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仅审查公证债权文书本身的合法性,除非明显违法,人民法院不必对公证债权文书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查。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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