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不构成保密措施
作者:郎贵梅
第一作者:郎贵梅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10
起止页码:4-6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竞业限制;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权利人;义务人;申请;
摘要:<正>【裁判要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保密措施应当表明权利人保密的主观愿望,并明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使义务人能够知悉权利人的保密愿望及保密客体,且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即便其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商业秘密,但由于该约定没有明确用人单位保密的主观愿望和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因而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保密措施。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D922.5[劳动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