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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捞人”为目的所付报酬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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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对以“捞人”为目的所付报酬的处理

作者:徐子良 郑璐 李丽丽

第一作者:徐子良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10

起止页码:24-26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刑事司法活动;裁判要旨;近亲属;委托合同;司法处理;风险代理;法律事务;民事制裁;法律服务;上诉人;

摘要:<正>【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为嫌犯的利益委托他人办理法律事务,如果约定以该嫌犯可能得到的不同的司法处理结果作为委托人是否支付报酬或者支付报酬多少之条件的,该委托合同内容无效。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为减轻、免除嫌犯的处罚,给付受托人钱款用以"打点"、"搞定"办案人员,干扰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该钱款应属于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收缴。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6.5[律师制度] D923[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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