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印鉴的支票而付款的责任承担
作者:朱婧
第一作者:朱婧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2]中国人民大学;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10
起止页码:35-40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出票人;票据法;裁判要旨;重大过失;审查义务;内部规定;过错程度;票据关系;代理付款人;申请再审;
摘要:<正>【裁判要旨】付款人对提示付款的支票负有法定审查义务,对该义务的违反不得以银行内部规定作为抗辩。付款人履行其审慎审查义务后,合法的付款行为不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印鉴的支票而错误付款的,属于重大过失,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衡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在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失和风险。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2.287[证券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