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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治其他疾病的门诊病历不等于受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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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医治其他疾病的门诊病历不等于受伤证明

作者:孙正才 高淑琴 杨剑

第一作者:孙正才

机构:[1]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10

起止页码:104-107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门诊病历;不等于;裁判要旨;证据材料;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人社;人力资源;被上诉人;行政诉讼法;

摘要:<正>【裁判要旨】受伤职工提交的门诊病历,应当是其医治因工作原因受伤的病历,而不能是治疗其他疾病的病历。如受伤职工提供的是后一种病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知其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案号一审:(2012)溧行初字第61号二审:(2013)常行终字第15号【案情】原告:罗荣金。被告: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溧阳人社局)。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5.3[行政诉讼法] D922.55[劳动保险法令]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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