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借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定性
第一作者:杨宏芹
机构:[1]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12
起止页码:58-60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故意;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共犯论;裁判要旨;公诉机关;卡人;金融管理秩序;
摘要:<正>【裁判要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申领卡人,还可包括实际使用人。如申领卡人和实际使用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共犯论处;在申领卡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无法查明申领卡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下,只能对实际使用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案号一审:(2012)静刑初字第242号【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自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刘续军向上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4.3[分则]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