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共有性质的推定应适用共有关系形成时的法律
第一作者:王坚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14
起止页码:29-30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民法通则意见;裁判要旨;按份共有;共有人;共有财产;共有物;出资比例;财产分割;上诉人;一审法院;
摘要:<正>【裁判要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权没有约定份额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严格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则视为等额出资。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权的分割应以等分为原则,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等其他因素。可见,共有性质不同,分割方法迥异,法院在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前应先对共有关系的性质进行认定。物权法生效前形成的共有关系,其共有性质不明时应适用《民法通则意见》第88条的规定推定为共同共有;物权法生效后形成的共有关系,其共有性质不明时,应适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3[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