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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框架合作协议不当得利纠纷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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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涉框架合作协议不当得利纠纷的法律适用

作者:嵇瑾 张娜娜

第一作者:嵇瑾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14

起止页码:43-46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不当得利;上海市分行;君业;法律适用;特约商户;被上诉人;公司账户;请求人;一审判决;综合考量;

摘要:<正>本案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鉴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衡平补缺功能,一般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不能与合同请求权竞合。但在具体案件审理时,涉及双方当事人存有框架合作协议的案件,不能以偏概全,不能仅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作为适用不当得利制度的条件,而应综合考量债权人是否针对主张利益具有合同之债请求权,以及受益人取得利益过程是否得当、保有利益是否有权利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适用不当得利制度。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3[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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