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扒窃转化型抢劫罪中对公共交通工具不能重复评价
作者:石魏 余亚宇
第一作者:石魏
机构:[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14
起止页码:66-68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转化型;公共交通工具;既遂;裁判要旨;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前行为;犯罪未遂;加重情节;复杂客体;
摘要:<正>【裁判要旨】侵财性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与被害人丧失财物控制及被告人劫取财物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即被告人因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后)而最终取得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既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已作为扒窃型盗窃罪的定罪条件进行评价后,不能再次作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加重量刑情节进行重复评价。■案号一审:(2013)东刑初字第00135号【案情】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伦孝。2012年10月25日11时许,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4.3[分则]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