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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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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作者:高晓力

第一作者:高晓力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16

起止页码:4-9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恶意串通;合同无效;买卖合同;债权人利益;三人;受让人;返还原物;福建公司;恢复原状;法定代表人;

摘要:本案中,债权人请求法院认定债务人与关联企业之间关于债务人主要资产的买卖合同因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而无效,并要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债权人通过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确有损害其利益的行为,而且债务人与其财产受让人恶意串通,即债务人与受让人有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恶意和串通、勾结的客观行为,从而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D920.5[解释、案例]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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