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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地产企业开发行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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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非房地产企业开发行为的法律适用

作者:曾耀林 王长军

第一作者:曾耀林

机构:[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16

起止页码:94-98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买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裁判要旨;赔偿损失;房地产开发;损害赔偿;合同订立;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

摘要:<正>【裁判要旨】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但逾期办理国土证的损失要具体分析,不能机械适用该解释第18条第2款。■案号一审:(2010)双流民初字第1671号二审:(2013)成民终字第1748号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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