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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的催缴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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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物业维修基金的催缴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作者:成皿 周嫣

第一作者:成皿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20

起止页码:85-88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诉讼时效制度;裁判要旨;业主大会;债权请求权;共同管理权;被上诉人;共有财产;专项维修资金;单方允诺;

摘要:<正>【裁判要旨】物业维修基金是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所确认的一项业主共有财产,其筹集、使用必须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但其缴纳是否受诉讼时效约束并未予以明确。作为业主的一项法定义务,维修基金的缴纳并非是一种普通意义上的债权请求权,且具备法定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的一般共性,因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3.2[物权] D922.181[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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