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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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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涉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

作者:唐震 吕长利

第一作者:唐震

机构:[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22

起止页码:48-50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行为保全;商业秘密侵权;被申请人;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权;生效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商业秘密保护;

摘要: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引入了行为保全措施,弥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行为禁令的缺憾,有利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及时有效地寻求救济措施。法院要综合考虑原告胜诉的实质可能性;如不发布禁令将遭受无可挽回损失的实质性威胁;原告可能受到的损害大于对被告的任何潜在损害;发布禁令不违反公共利益等因素作出裁定。在裁判中,还要关注原告诉请与禁令申请统一、临时禁令与终局裁判关系、审执兼顾等问题。不作为行为禁令的执行需要被申请人的配合,法院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到庭,送达裁定并告知法律义务,以增强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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