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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去除特定身份方式规避法院执行的认定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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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以去除特定身份方式规避法院执行的认定与把握

作者:唐荣刚

第一作者:唐荣刚

机构:[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24

起止页码:50-52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客观要件;法定代表人;主观故意;审查标准;全部转让;规避行为;申请执行人;虚假诉讼;公司制度;主观要;

摘要:法官在判断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规避执行时,当根据不同的规避行为赋予其不同的认定标准。对于以去除特定身份方式规避法院执行的认定而言,当从行为当事人的主、客观两方面因素进行评价。就主观因素判断而言,当遵循相应领域通常性判断标准及社会公众普遍性的认知要求,通过相关当事人的客观行为反应,来判定其是否存在规避法院执行的目的和主观故意。就客观因素判断而言,当以执行立案为基本时间节点,采取前紧后松的审查标准,来衡量相关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足以达成规避执行目的的规避执行行为。在相关当事人主、客观要件均已满足的情况下,即可认定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规避执行。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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