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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拽客运司机的罪责判定    

Judgment of Responsibility of Dragging Passenger Vehicle Driv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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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拉拽客运司机的罪责判定

作者:朱敏明 向夏厅

第一作者:朱敏明

机构:[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8

起止页码:12-14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吴建斌;危险方法;公私财产;公共安全;特定多数;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功能;刑法条文;刑罚目的;犯罪认定;实害结果;

摘要:【裁判要旨】乘客多次拉拽正处于驾驶中的客运司机,属于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危险方法,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实害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般不能适用缓刑。案号一审:(2013)杭江刑初字第998号【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4.3[分则]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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