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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托人的委托权——兼评我国《信托法》第30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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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受托人的委托权——兼评我国《信托法》第30条

作者:徐卫

第一作者:徐卫

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年份:2003

卷号:24

期号:3

起止页码:49-51

中文期刊名: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受托人;委托权;《信托法》第30条;中国;费用负担;责任承担;过失责任;行使条件;“不得代理规则”;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摘要:传统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管理信托事务,此即"不得代理规则".现代信托法突破了这一僵硬规则:赋予受托人以委托权.就两大法系比较而言,尽管在责任承担问题上,二者都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但在前提条件之设置上,两大法系有一定的差异.我国信托法在委托权行使之前提条件的设置上较为科学,但在费用负担、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应该予以修正.

分类号:D922.282[信托、信贷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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