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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释与国际惯例——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诉金光油籽(宁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之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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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合同的解释与国际惯例——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诉金光油籽(宁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之理论基础

作者:刘春梅

第一作者:刘春梅

机构:[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年份:2003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322-340

中文期刊名:私法

中文关键词:法院;原审;滞期;公司;油籽;中国;上诉人;保证金;

摘要:一、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光油籽(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光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案由:委托合同纠纷上诉人诉称:金光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的第二项、第三项,其理由是:(1)双方签订的《进口代理协议》中没有关于将保证金转为违约金的约定,且上诉人延期付款是货损,并非上诉人自身原因,不属违约行为。即使保证金属于违约的罚金,依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应当依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上诉人已支付大部分货款,没收的数额明显高于法律规定。(2)关于滞期费,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普通法院无权管辖。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3.6[合同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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