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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缓和路径研究——基于比较法视野下的观察和思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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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缓和路径研究——基于比较法视野下的观察和思考

作者:郑晓剑

第一作者:郑晓剑

机构:[1]南京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2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88-116

中文期刊名:私法

中文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缓和;日常生活行为条款;营业条款;零花钱条款;

摘要: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缓和在本质上是对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局限性的克服。立法者依据抽象的年龄标准将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进行了一般固定和类型切分,构建了类型化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并基于消极保护的思想规定了意思能力(行为能力)欠缺者的行为效力,漠视了其所存留的自由意志,湮没了民法的人文精神。对此,各国不得不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来缓和僵硬的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效力规定。我国现行法对缓和条件的具体列举存在明显缺漏,亟须对两大法系中有代表性的缓和路径展开比较研究。建议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在完善既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日常生活行为条款、营业条款、零花钱条款等具体的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缓和条件。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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