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协议中私法自治的边界——以对代孕母人身权利的限制为中心
The Border of Private Law Autonomy in Surrogacy Agreement:Centering on Restrictions on the Rights of Surrogate
中文题名:代孕协议中私法自治的边界——以对代孕母人身权利的限制为中心
第一作者:张素华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146-173
中文期刊名:私法
中文关键词:代孕协议;代孕母;人格权;限制;损害赔偿;
摘要:当前代孕不能合法化的最大原因就在于开放代孕可能对公序良俗造成冲击,代孕可能对女性造成剥削甚至贬损其人格。如果代孕存在剥削的嫌疑,问题不是出于代孕本身,而是由于代孕母在怀孕期间所受到的规范。代孕者身体权受合同约束的范围和程度,必须限于履行代孕协议的承诺,实现代孕协议目的的客观标准。代孕协议中的私法自治并不是最高准则,其不可以凌驾于个人自由之上。如果能够明确实现代孕协议目的的客观标准,明确代孕母在代孕中的权利能够被限制的范围和程度,其权利不仅受到了充足的保护,不会受到剥削,而且代孕也不会对公序良俗造成冲击,从而使得开放代孕、造福不孕夫妻变为可能。具体而言,对代孕母的基本权利不可限制;对代孕母一般人格权的限制可以区分为一般行为和自损行为,后者可以受到合同限制;接受医疗行为的自主权和医疗信息披露权不能通过代孕协议限制,代孕母仅限于与该合同履约相关的医疗行为与医疗信息有报告的义务;对代孕母性自主权的限制应当根据怀孕时间进行区分;代孕母对胚胎的决定权和终止妊娠权不可受到限制。同时,为了保护委托父母的权利,根据缔约自由原则,如果代孕母违约,其除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辑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