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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比较法研究:中国、日本和国际责任机制    

Compensation for Nuclear Damage:A Comparison Amo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me,Japan and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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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核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比较法研究:中国、日本和国际责任机制

作者:刘静 [比利时]Michael G.Faure[2,3,4,5] 胥国一(译) 胡伟强(校)

第一作者:刘静

机构:[1]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荷兰马斯特里赫特欧洲跨国法律研究所;[3]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Paul M.Hebert法律中心;[4]马斯特里赫特大学;[5]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6]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中心;[7]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270-292

中文期刊名:私法

中文关键词:核事故责任;保险;赔偿上限;责任限制;灾难;

摘要:2011年,日本核事故发生后,核损害赔偿体系应如何改进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包括责任规则、保险以及政府参与在内的赔偿体系旨在使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的前提下不影响核电事业的发展。国际上核事故赔偿机制始于20世纪60年代,但是还未囊括一些(潜在的)'核能大国'。日本和中国的核损害赔偿机制直到最近才受到关注。一方面,这篇论文致力于将国际机制与日本和中国的体系进行实证比较研究;另一方面,以经济效率为目的进行规范性分析,以此来考察这些体系的效率以及为改革提出建设性意见。

分类号:D999.2[核法] D912.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收录: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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