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丧葬费分割条件之司法认定
第一作者:曹磊
机构:[1]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83-84
中文期刊名:山东审判: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摘要:<正>【要点】丧葬费在妥当安葬死者(被继承人)后仍有剩余的,可以按照共有财产由继承人进行分割;但是,如果死者后期的安葬费用可能再次发生且数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不宜先行对丧葬费进行分割。【案情】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被告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三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周某与封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七个子女:长子周某甲、次子周某乙、三子周某丙、四子周某戊、长女周某丁、次女周某己、三女周某庚。被继承人周
分类号:D923.5[继承法] D920.5[解释、案例]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