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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合同订立问题研讨     被引量:21

On the Problem of Concluding an Education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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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教育合同订立问题研讨

作者:屈茂辉 骆小凤

第一作者:屈茂辉

机构: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6

年份:2003

卷号:18

期号:3

起止页码:25-29

中文期刊名: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教育合同;当事人;合意;缔约过失责任;

摘要:存在双方当事人、当事人达成合意是教育合同成立的要件.在教育合同订立过程中,未成年人自身为合同的当事人,其家长虽然参与缔约,却只是代理人;厂办子弟学校、厂办职业培训中心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内部教育机构一般也都具备了教育合同当事人的资格.教育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过程是一个要约、承诺的过程,一般来说,招生简章或广告是要约邀请,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发出同意入学的函件则为要约,这些函件是可以撤回和撤销的.此外,在教育合同订立阶段,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还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18153);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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