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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自首的认定     被引量:12

On Holding Para-confessing One's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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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准自首的认定

作者:赵秉志 周加海

第一作者:赵秉志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03

卷号:23

期号:6

起止页码:78-87

中文期刊名: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准自首;认定;主体条件;罪行供述条件;人身自由;

摘要:关于准自首成立的主体条件,从准自首制度的设立初衷看,对那些虽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但人身自由尚未受到完全剥夺、尚有自动投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不宜认为其属于准自首的主体;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等人身自由受到剥夺的人如实供述其有关罪行的,无论是以准自首论还是以一般自首论,都有一定问题;从立法完善的角度看,将准自首适用的主体范围界定为"被关押的人员",更为妥当.在准自首成立的罪行供述条件部分,对"司法机关"的范围,应当结合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有关司法解释将"其他罪行"限定为"其他不同种罪行",不尽合理.

分类号:D924.13[刑罚的运用]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48636);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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