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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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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涉外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高晓力

第一作者:高晓力

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03

期号:11

起止页码:52-55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涉外商事案件;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纠纷;冲突规则;缔约能力;涉外侵权纠纷;公共政策;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

摘要:<正> 所谓“涉外”案件,简单讲,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因此,判断一个案件是否“涉外”商事案件的一般标准,就要看该案是否存在以下“涉外”因素: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中国国籍;2.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有上述因素之一的,即视为“涉外”案件。此外,目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确立的原则,涉港、澳、台案件在“一国两制”下,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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