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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环保部门处理环境民事纠纷的性质谈高效环境纠纷处理机制的建立     被引量:64

On Establishing Environmental Disputes Settling Mechanism of High Effici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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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从我国环保部门处理环境民事纠纷的性质谈高效环境纠纷处理机制的建立

作者:蔡守秋

第一作者:蔡守秋

机构: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03

卷号:21

期号:5

起止页码:3-12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民事活动论;环境民事纠纷;环保部门;行政职责行为;行政处理;环境纠纷处理机制;行政行为;

摘要:民事活动论是一种会最终导致削弱或取消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工作的理论,其主要错误在于无视<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行为属于行政职责行为,在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工作中,应实行"行政调解为主,行政裁定为辅"、"注重行政效率"和"行政裁定应该接受司法审查"的法治原则,坚持系统论和一体化的观点.

分类号:D922.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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