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兼论“以当事人为本”之诉讼构造法理 被引量:82
The Principle of the Parties As the Subject in the Civil Procedure
中文题名: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兼论“以当事人为本”之诉讼构造法理
作者:唐力
第一作者:唐力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年份:2003
卷号:25
期号:5
起止页码:122-127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民事诉讼制度;司法制度;诉讼主体;司法权;诉讼权限;
摘要: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所要阐明的是民事诉讼制度"为谁而存在"的问题.按照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应当以"当事人为中心"而构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和自由,让其发挥决定、支配和主导作用;而法院则应当为满足当事人的诉讼要求提供妥当的"司法服务",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创造具有"亲和性"和"易于理解"的诉讼空间.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还要求建立以当事人为主导、畅通主体之间的"对话"与"沟通",形成既有"分权"又相互"协作"的诉讼构造关系.
分类号:D915.2[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0】;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